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趙中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中基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