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柏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柏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柏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4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
201號函及所附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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