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09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王秋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秋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正確之違約金請求內容(聲請狀附件之信用卡契約書第四條關於違約金之約定為循環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與本件請求內容不符)。
二、債務人鍾秋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