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512號

聲請人 陳建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玉李 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籍於桃園○○○○○○○○○,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均應為公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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