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束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恭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