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束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恭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