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原簡字第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芝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浚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0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11年10月21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