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2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惟其因另案犯贓物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2月26日起至同年4月25日止,本院同意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嗣於97年4月26日解還本院繼續接押,計至97年5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