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6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05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4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1月21日、22日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本院卷第21、22頁),上訴人竟遲至迄今仍未予補正(見本院卷第54頁查詢單)。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所提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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