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64號聲請人 伍進全 許馥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仁傑 間聲請解除買賣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62萬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