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