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即 被 告  黃裕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清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1
4元,而上訴人就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超過5萬元部分聲明請求廢
棄,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3,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
、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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