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719號

原告 靜培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翊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㈠、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7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3,335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公路自行車費用423,5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4,630元。

㈡、陳報本件已受領強制險金額及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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