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93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壽保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