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436號

原告 陳健銘

被告 黃慧敏 律師(即 李福清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慧敏律師(即 李福青 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慧敏律師(即李福清之遺產管理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茲由本院依被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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