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調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452號

原告 蕭義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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