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452號
原告 蕭義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