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風順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223號、第8799號、第11952號、第16842號、第16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風順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