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佩靜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1萬元,前開裁定並已於101年4月26日,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如數預納該必要費用,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聲請人既逾期未繳納更生必要費用,揆諸前開法條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浩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