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二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俊華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執他字第八三四號執行命令(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犯罪所得已全數回帳給上游 何志堅 ,並未因販賣毒品行為而有所得,自不得諭知沒收或以財產抵償之,請求重新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已揭其旨。
三、本件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俊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九四號於民國(下同)一○○年十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九年,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因而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於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核發一○○年度執他字第八三四號執行命令,以異議人受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扣押之保管款新臺幣二,八○○元整匯票一紙抵償,以繳納犯罪所得。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異議人聲請意旨以:未因販賣毒品行為而有所得,請求不予諭知沒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