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出具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應將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代昌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