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及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何宇羚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及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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