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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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胡誠哲 被告 胡秋忠
胡家誠 胡佳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3,7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市區○○段○○○○號│5,107.42×4,600×1/4=5,873,533│├──┼─────────────┼─────────────────┤│02│臺南市○市區○○段○○○○號│170.34×4,600×1/4=195,891│├──┼─────────────┼─────────────────┤│03│臺南市○市區○○段○○○○號│158.03×4,600×1/4=181,735│├──┼─────────────┼─────────────────┤│04│臺南市○市區○○段○○○○號│797.2×12,000×1/4=2,391,600│├──┼─────────────┼─────────────────┤│05│臺南市○市區○○段○○○○號│2,105.2×4,600×1/4=2,420,980│├──┼─────────────┼─────────────────┤││合計│11,06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