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怡美諾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守仁 原告與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18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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