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黃鵬洧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原告與被告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
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唐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