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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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蘇水樹 代理人 蘇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4張,業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7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怡貞┌─────────────────────────────┐│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0│├──┼──────────┼───────┼───┼───┤│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2│├──┼──────────┼───────┼───┼───┤│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3│├──┼──────────┼───────┼───┼───┤│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