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展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展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被告董展昀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牌於
民國105年4月3日20時30分,在屏東縣○○鎮○○路某處遭竊,且因積欠汽車牌照稅、燃料稅及交通違規罰鍰過高等而無法重新申領新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上網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以白色壓克力板刻字製作車號000-0000號之車牌0面後,於105年6月30日凌晨4時許將前開偽造之車牌懸掛在其所有之自小客車上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汽車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05年6月30日14時30分,董展昀駕駛前開自小客車行經宜蘭縣○○鎮○○路○○號前為警查獲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董展昀於警詢時自白。
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㈣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㈤舉發違規相片。
㈥監視器翻拍相片。
三、按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自105年6月30日凌晨4時許至同日10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開乘懸掛偽造牌照之汽車上路,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所為,侵害法益均屬同一,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懸掛偽造之車牌而行駛於道路上,對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之正確性有所侵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犯罪動機、手段,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扣案偽造之車號「ANW-0930」號汽車車牌0面(警卷第8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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