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全字第40號
聲請人 鄭雨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兆翔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彭蜀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全字第40號
聲請人 鄭雨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兆翔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