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補字第9號
原告 謝碧珠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宸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