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13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清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229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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