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蔡錦月
送達代收人 王盛鐸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楊豐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