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詠強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住台中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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