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7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7年度簡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即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16日以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原告並未於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遲至97年10月27日始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前揭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用之收狀戳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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