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朴子市竹村里一鄰鴨母寮十四號之五一,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3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爰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51條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前揭聲請,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財管字第36號民事卷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旆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漢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