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1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