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52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翊楓食品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件。│├───────────────────────────┤│㈡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