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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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玟伶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