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成 張彩雲 兼訴訟代理人 成復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