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尤文賢 聲請人 吳桂雲 聲請人 柯献章 聲請人 許志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達華 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 楊沂蓁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號十樓之1)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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