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三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蔣梅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3年4月30日│13,4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集集分行│││││├──┼───┼─────────┼───────┼───────┼───────┼──┤│002│ 黃秋鳳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5月30日│12,600元│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