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孝股)相對人即失蹤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74年10月20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出生於民國0年0月0日,自67年10月20日即失蹤,並於76年5月8日因行方不明列為失蹤人口,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出生於0年0月0日,而自67年10月20日起失蹤,失蹤時為61歲,迄今已逾7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據聲請人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花蓮縣富里鄉戶政事務所106年3月30日富鄉戶字第1060000546號函、戶籍資料、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民參字第8號卷),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票據信用資訊連結、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見本院卷第5頁、第6頁、第7頁、第9頁、第12頁至第19頁、第33頁、第34頁及第35頁),並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7年8月1日健保東醫字第1077101305號函覆查無相對人投保及就診紀錄等情,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25頁、第32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相對人自67年10月20日失蹤,計至74年10月2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