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260號抗告人 張德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且符合比例原則,而無濫權情形者,即無違法可言。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張德芳犯如原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原審審核後,認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所為之聲請為正當,以編號1至6、編號7所示之罪,分別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5年,酌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且無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核屬法院裁量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抗告人所犯數罪時間緊密、犯罪手法相似、侵害法益相同,並且誠心悔意,原裁定以累加方式定執行刑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徒憑已意,對原審適法裁量之職權,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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