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股)相對人即失蹤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罹患癌症,自96年9月21日外出至臺北尋友後即失去連絡、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出生於00年0月00日,而自96年9月21日起失蹤,迄今已逾7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據聲請人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107年2月13日壽鄉戶字第1070000324號函、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戶口名簿、戶籍資料(除戶、現戶全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豐田派出所107年
2月11日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7年4月24日吉警防治字第1070008857號函、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職務報告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民參字第4號卷、107年度交查字第
128號卷),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票據信用資訊連結、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資料查詢、健保投保資料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5頁、第
6頁、第7頁、第8頁、第9頁、第10頁、第12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第25頁),均查無相對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第33-1頁、第38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相對人自96年9月21日失蹤,計至103年9月2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