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一、台黑手黨公司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抗告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54號
110年度台抗字第155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56號抗告人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四號、第一五五號、第一五六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本件再依抗告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徐福晋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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