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李玉華
被   告  王進興
       楊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