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李玉華
被 告 王進興
楊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