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75號
原 告 李柏緯
被 告 曹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惠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75號
原 告 李柏緯
被 告 曹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