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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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天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夕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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