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4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 賴畇菲 )、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原名:賴畇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是否屆期已向發票人提示付款。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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