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甲○○被告乙○○
15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甲○○被告乙○○
15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