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3號
97年度花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劉立明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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