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瑋灝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張瑋灝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0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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