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豪勻 被告 鄭麗悅 (原名 鄭雅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蔡秋明附表:
所在位置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附表編號1及編號2「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欄位自113年6月23日止自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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